2006年10月11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476號國務院令,流量計公布了《長城保護條例》,該條例定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彼時,國務院新聞辦發言人在解釋《條例》制定初衷時,坦言:“由于長城是跨越多個行政區域的不可移動文物,各地在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對長城造成較大損壞。”
中國長城學會是目前唯一一個全國性的長城工作機構,學會辦公室主任閆健民告訴早報記者,2002年前后學會曾組織專人對長城沿線進行調查走訪。“調查結果是,三分之一的長城基本完好,三分之一殘破不全,三分之一不復存在。”
基于當時長城的破壞情況,2003年的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全國政協委員、時任國家文物局局長單霽翔聯名8個屆別的45名委員提交了“長城保護工作亟待加強”的提案,建議制定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及長城保護的專項法規。
前新華社記者、長城專家成大林參與了當時文物局對長城保護的調研工作。成大林向早報記者透露,經過半年調研,文物局向國務院法制辦提交了一份20萬字的報告。“國務院法制辦研究后,決定針對長城保護問題立法。但長城涉及地質、林業、建筑等很多行業和部門,所以立法工作開展得十分艱難。”成大林稱:“每次討論都很激烈。很多建議遭到利益相關部門的反對。”
多方利益權衡下,2006年,國務院第150次常務會議終于通過了《長城保護條例》,條例針對長城的特點和長城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補充完善有關制度、措施,明確長城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對長城保護的責任,以及長城旅游開發應當堅持的原則和條件等。
“國務院為一個具體的文化遺產發布專門的行政法規,《長城保護條例》絕對是第一個,可以說是破天荒的事情,這是國家對長城保護工作高度重視的體現。”董耀會表示 |